【本文来自《从导致别人吸二手烟来讲:自由权的体现永远不能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
我认为吸烟者退让原则没有错,但给吸烟者留有适当的空间也是现实的法律需求。因为限制公民权利,其实施者应当是公权力,而公权力的介入必须考虑的是介入程度和介入的合法性。

第一,从合法性来说,要看公民的私权是否妨害了公共利益,宪法第五十一条中明确提出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,不得损害国家的、社会的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。”这里有一个顺序,国家利益最高,社会、集体次之,公民最后,且寻求自身自由权利者(吸烟者)的自由吸烟的边界止于“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”,处于最低优先级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有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。”那么在公共场所吸烟对其他公民健康权产生危害是明确的,这就为公权力介入提供了合宪性,推动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法律基础就在于此。

第二,从公权力介入的程度来说,即给吸烟者公共场所吸烟所留的空间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上讨论。根据上文,凡是对公民健康(这里是公民健康,属于不特定的公共群体,应当被划分至集体甚至社会利益)产生损害的,都应当进行限制,那么自然而然的,作为立法层面本应在公共场所不留死角、全面禁烟的,但就是考虑了你这篇回复中中国人数千年的社会包容及国家观念,考虑到自建国以来形成的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,甚至考虑了经济及吸烟者戒断的困难程度,才如此审慎地推进限制公民公共场所吸烟的这种私权。因此我认为吸烟者退让原则适用公共场所的依据也在于此,吸烟者通过限制自身权利边界,既消除了对更高优先级权利的侵害,使其他公民免于陷入二手烟危害的境地,又保留了自己在公共场所有限吸烟的自由权。

最终我想通过上述的分析,告诉你,我跟你一样也是共和国合法公民,只不过观念的不同造成了你我之间看法的激烈碰撞。我的言论我个人觉得还算理性,绝非是那种携不可告人之目的来挑动对立、引爆情绪的阴谋论者,但有时候我被为吸烟辩护的人上来一通不分青红皂白无脑输出后,情绪也会有激动的时候,回复也会带着反讽,我的这个回复就是我五天前发的,带点这种意思。所以这就需要大家都冷静,审慎理解与自己观点不同之人的看法,不要一味只凭情绪输出,觉得我说的不对,你讲事实摆道理列法条说服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