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一批网签别墅,同一地方法院先后作出两份定性相反的生效判决,原告从银行变为企业,裁判逻辑也随之“反转”:一份认定“不属于物的担保”,一份认定“成立非典型担保”。围绕这26套价值4628万元的房产,江苏一家民企与内蒙古一家银行已缠讼7年,担保责任从“补充”变“连带”,而别墅至今未启动处置。

(接手烂尾楼后)

烂尾楼的“接盘者”与一纸协议的“双赢”愿景

2013年,达拉特旗鼎邦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鼎邦置业”)投资建设的“开元城邦”住宅小区因资金链断裂全面停工。2015年12月,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向鼎邦置业发放2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贷款,以小区86套住宅设立抵押。项目早已停滞,贷款从2016年1月开始欠息,银行多次申请司法处置抵押物,涉案房产历经三次公开拍卖全部流拍,债权长期无法变现。

与此同时,江苏淮安市汽车机电产品有限公司(下称“淮安机电”)作为鼎邦置业最大的债权人之一,此前曾向其出借上亿元资金。2016年,淮安机电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2017年经三次司法拍卖流拍后,法院裁定将项目大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以物抵债交付淮安机电。因淮安机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,企业在达拉特旗注册了全资子公司——达拉特旗昌达置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昌达置业”),负责烂尾楼的续建工作。

(接手烂尾楼前)

彼时,银行抵押的房产与淮安机电抵债获得的地块物理边界相互交织,无法单独拆分处置。银行即便接受以房抵债,自身也无能力完成后续开发建设以实现变现。唯一的出路,就是与接手烂尾楼的昌达置业合作。

2018年12月13日,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协调,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、昌达置业及淮安机电等五方保证人共同签署《债权转让协议》。协议约定:银行将对鼎邦置业本息合计3122万余元的全部债权以2900万元价格转让给昌达置业;昌达置业售房后按花园洋房2700元/平方米、别墅3200元/平方米向银行支付转让款;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。淮安机电及殷某某、祁某、陈某某、冯某某四名自然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。

协议还约定:昌达置业付清转让款后方可解除抵押。但这一安排本身构成矛盾——不解押就无法售房,不售房就无法付款。为解决这一现实障碍,2019年12月3日,双方签订了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》。核心安排是:银行先行解除别墅区的他项抵押,昌达置业将26套别墅(P1#-P6#楼,评估价值4628万元)网签至银行名下;银行再解除普通住宅的他项抵押,由昌达置业销售回款支付转让款;每回款一套房屋首付,银行退还一套别墅的网签手续,剩余款项由别墅销售所得补足。

昌达置业董事长陈世龙表示:“当时我们认为,房子网签在银行名下,银行手里有‘硬通货’,我们卖一套退一套,这是公平合理的安排。”协议签订后,昌达置业自筹数千万元资金完成道路硬化、绿化及配套设施,将停工多年的烂尾楼改造为具备交付条件的住宅小区。但自2019年年底起,房地产市场持续下行,销售远不及预期,大量工程款以房屋抵扣,按揭回款周期拉长。截至2022年4月,昌达置业仅向银行支付转让款123.86万元。

第一轮诉讼:银行告企业,法院认定“物的担保”

2021年12月23日,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率先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昌达置业支付剩余债权转让款2071.73万元及违约金,淮安机电等全部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2022年,昆都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定:相关主体通过网签形式将P1#-P6#楼抵押给银行,该行为属于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》约定内容,构成“物的担保”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,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。据此判决:昌达置业支付到期转让款2071.73万元及违约金;淮安机电等保证人仅对“P1#-P6#楼处置不足支付部分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

内蒙古银行不服,提起上诉。2022年,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二审法院认为: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》将案涉房屋网签至银行名下,“亦是为担保其债权的实现”,一审适用混合担保规则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”。

再审逆转:银行换策略,法院推翻原判

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仍不服,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银行的核心理由发生180度转变:在原审中,银行主张网签构成物的担保;但在再审申请中,银行改口称“网签行为只是一种债务履行的方式”,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,理由是“担保物权有且仅有抵押权、质权和留置权”,网签仅为行政备案手续,“没有物权效力”。

2023年4月27日,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内民申497号裁定,指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。裁定认为:原审认定“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”,并据此判决,“适用法律及对保证人的责任认定不当”。

2023年10月,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3)内02民再79号再审终审判决。判决认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的规定,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、质权和留置权。昌达置业将P1#-P6#楼网签至银行名下的行为“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提供了物的担保”。撤销原一、二审判决,改判:昌达置业支付转让款2071.73万元及违约金;淮安机电等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

这份再审判决书,成为后续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的唯一法律依据,也彻底改变了保证人的责任边界——从“补充责任”变成了“全额连带”。

第二轮诉讼:企业告银行,法院又认定“非典型担保”

再审败诉后,昌达置业陷入两难困境:26套别墅被网签在银行名下无法处置,淮安机电等担保人面临全额追偿风险。为打破僵局,昌达置业另辟蹊径,于2025年2月24日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。

昌达置业两项核心诉求:第一,确认双方签订的26份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合法有效;第二,判令银行履行其中13份合同,支付相应房款188.5万余元,通过房款抵扣一次性了结双方债权债务。

案件开庭审理中,双方陈述完全一致:当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,并非真实房屋买卖交易,设立网签只是为了给债权转让欠款提供履约保障。双方均不认可网签属于法定抵押担保。

2025年4月,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5)内0203民初1540号判决。法院认定:依据《债权转让协议》约定,双方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“是为了担保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债务的实际履行,该行为成立非典型担保”;签订合同后银行未支付房款对价,“双方真实意思也不是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”。判决确认26份合同有效,但因“双方缺乏买卖房屋合意”,驳回昌达置业要求银行支付房款的诉讼请求。

昌达置业不服,提起上诉。2025年7月,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5)内02民终2212号判决,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二审法院认为:根据补充协议内容,“双方并无买卖房屋和以房抵债的合意”;且银行《回函》明确“不接受贵公司提出的通过‘以房抵债’方式履行民事判决义务”。

至此,针对同一批26套网签别墅,当地两级法院形成了两份法律评价截然相反的生效文书——一份来自再审判决:“不属于物的担保”;一份来自确权判决:“成立非典型担保”。虽然“非典型担保”不等于“物的担保”,但一审法院明确指出“在原告不履行(2023)内02民再79号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,被告可以申请拍卖案涉商品房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”,实质效果与被再审推翻的原一审“物的担保”认定并无二致。

强制执行:跨省查封江苏企业,4000余万元别墅7年未处置

再审判决生效后,内蒙古银行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2024年7月,法院远赴江苏省,对担保人淮安机电的对公经营账户、名下不动产,以及殷某某、祁某、陈某某、冯某某4名自然人的银行账户、房产全面采取查封、冻结措施。

淮安机电收到查封文书后,第一时间提交书面执行异议。异议理由明确:26套网签别墅评估价值4628万元,足以全额覆盖2071.73万元债务,法院应当优先处置本地别墅,同步解除对江苏企业经营性资产的冻结。但执行部门依据再审判决“网签不属于法定担保财产”的观点,未采纳企业异议申请。

为争取解封,昌达置业主动提供26764平方米商住建设用地作为新增执行担保。2025年上半年,法院短暂解除部分查封;但在企业撤回执行异议后,法院随即出具(2025)内0203执恢540号裁定,再次全额冻结淮安机电及四名自然人的账户、不动产。

2025年9月18日,昌达置业向法院提交书面拍卖申请书,正式申请启动26套别墅司法拍卖程序,希望以房产处置价款抵扣全部债权。

核心争议:同一网签,两种认定

两份生效判决均认可2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,但在“网签是否具有担保法律效果”这一核心问题上作出相反的司法评价。

(2023)内02民再79号再审判决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,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、质权和留置权为三类法定担保物权,网签作为行政备案手段不产生物权效力,因此不属于物的担保。

(2025)内0203民初1540号及二审判决则援引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三条,将“签订买卖合同为债务作保障”的交易模式归类为非典型担保,认可债权人可以申请拍卖对应房产清偿欠款。

两种裁判逻辑均能找到法律条文支撑,但针对同一交易事实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司法评价,成为贯穿本案的核心争议。昌达置业在再审申请书中指出:“前案再审判决已否定网签作为‘物的担保’的性质,本案中一审、二审又认定其为‘非典型担保’,显然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相矛盾。”

更深层的问题在于:价值4628万元的别墅网签7年未处置,银行既不起诉要求确认所有权,也不申请拍卖变卖,而是直接向远在江苏的担保人全额追偿。一个本该优先处置本地实物资产即可了结的债务纠纷,因法律定性“翻烧饼”和执行方向的偏差,演变成一场跨省持久战。

昌达置业法定代表人陈世龙表示,企业为盘活烂尾楼投入巨额资金,如今陷入“旧债未收、新投资未回”的困局。淮安机电则面临银行贷款转贷困难、资金链断裂风险。

价值4628万元的别墅网签7年,银行为何从未申请处置?关于网签性质的认定,银行为何在两轮诉讼中立场完全相反……针对上述核心问题,记者致电了内蒙古银行400-596-0199。客服(工号2023)表示,她会尽快反馈。截至发稿,记者未获得回复。

值得一提的是,2026年年初,昌达置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7月6日,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昌达置业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,对该再审申请立案审查。